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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刁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林,刁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陈海林,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成,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振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林与被告刁振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