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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必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必兴,邹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执审字第56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蓝永世,局长。被执行人刘必兴,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邹燕芳,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刘必兴、邹燕芳于2003年1月结婚,于2004年5月22日生育一个男孩,又于2013年2月28日生育一个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056元整,并应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7月1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必兴、邹燕芳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30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刘必兴、邹燕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刘必兴、邹燕芳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1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1056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刘必兴、邹燕芳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