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石林与范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石林,范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021号原告周石林。委托代理人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铁强。原告周石林与被告范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石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石林以与被告范铁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铁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周石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