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99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堂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