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森山与被告赵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周森山,男,汉族。被告:赵显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森山与被告赵显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森山于2013年10月23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森山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森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森山负担。审判员 吕民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