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民初字第2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方罗马浴场、胡海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东方罗马浴场,胡海江,蒋建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2915号原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越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强。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方罗马浴场。投资人陈张强。被告胡海江。被告蒋建江。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方罗马浴场、胡海江、蒋建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80元,由原告浙江环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新辉审 判 员 戴伟章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