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刑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攀,杨龙,张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刑字第00048号权利人董亚哲,男,1967年4月2O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马家沟村***号,系被害人董方豪之父。权利人王红伟,女,l966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董方豪之母。被执行人薛攀,农民。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杨龙,农民,道办事处杨家沟村70号内1号。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昱蓉,农民。现在监狱服刑。权利人董亚哲、王红伟与薛攀、杨龙、张昱蓉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l2)西刑一初字第00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移送执行后,我院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薛攀、杨龙、张昱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人均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经执行中查明,薛攀、杨龙、张昱蓉三人尚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薛攀、杨龙、张昱蓉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向其所在村委会及邻居调查,均证明薛攀、杨龙、张昱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执刑字第000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薛攀、杨龙、张昱蓉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随时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