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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秀明与大同县周士庄镇牛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县周士庄镇牛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张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县周士庄镇牛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张金虎,该村委会负责人。被执行人张秀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明三日内给付调解书确定的17446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秀明所有的在大同县周士庄信用社174464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付 贵执行员 贺 平执行员 郭 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