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4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33-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新城街小李台村。被执行人: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现住开原市新城街北欧假日小区。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00433号对柴某某所有的辽M3XX**号北京现代小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的裁定,现因该案件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柴某某所有的辽M3XX**号北京现代小汽车的扣押,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王文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