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咸阳银鑫投资有限公司、彬县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6)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咸阳银鑫投资有限公司,彬县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银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彬县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咸阳银鑫投资有限公司、彬县恒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