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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任光华诉朱小勤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光华,朱小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6002号原告:任光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朱小勤,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任光华诉被告朱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任光华承担。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