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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黄坤田与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平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田,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平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3899号原告黄坤田,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段守万,男,汉族,城镇居民,生于1967年7月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一般授权。被告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号。法定代表人秦茂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平元,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3日,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特别授权。被告秦平元,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3日,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案原告黄坤田诉被告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平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黄坤田于2013年10月23日以起诉被告名称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利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秦平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坤田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黄坤田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