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与伍卫星、张佳佳、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凤大高速公路第2合同段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伍卫星,张佳佳,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凤大高速公路第2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初字第259号原告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卫星,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新邵县坪上镇。被告张佳佳,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亳州市谯城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晶晶,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凤大高速公路第2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薛江波,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卫星、张佳佳、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和山东省滨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凤大高速公路第2合同段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万宝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免交。审 判 长 杨兵权代理审判员 龙建忠人民陪审员 安炳生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