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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曹亚军与贺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军,贺小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曹亚军被告贺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军与被告贺小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军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曹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向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