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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三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孙小伦与田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孙小伦,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胡翠霞,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大顺,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田鑫,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田丰裕,男,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德梅,女,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孙小伦与被告田鑫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伦及委托代理人胡翠霞、孙大顺,被告田鑫的委托代理人田丰裕、刘德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抚养原被告婚生子田某某。判决生效以后,田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按自己的计划既不接孩子抚养,又到法院执行庭立案,要求执行孩子抚养权。孩子在执行现场说:“他死也不会跟被告一起生活。”现在被告已经结婚,并且已经生育一个孩子,已经没有精力再抚养这个孩子了,而我现在仍然单身,把全部的精力用在教育孩子身上;孩子不同于物质,通过执行庭的执行现场可知,孩子坚决不同被告一起生活,不但与被告没有感情而且相当恐惧,如果强制执行会对孩子心里造成巨大创伤。原告认为,根据对子女有利的原则,根据目前的事实情况,应当对儿子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要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关系,判决儿子田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2010年11月12日收到终审判决开始,被告曾多次要求接孩子回家,但都被原告拒绝,无奈被告在2010年12月8日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抚养权。在这期间原告不但不给孩子,而且多次到法院搅闹,给执行庭在执行工作设立重重障碍,因此至今执行未果。在得知田某某在润新上学,被告曾想看望孩子,但都被原告拒绝,现在连面都不让看。综上所述,不是我们不抚养孩子,而是原告拒绝被告看孩子。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3月16日生一子名田某某。2007年8月27日被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2007年9月27日,本院以(2007)龙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田某某由孙小伦抚养。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08年9月26日,被告田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2008年12月3日,本院以(2008)龙城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由田鑫抚养。宣判后,孙小伦不服判决上诉,烟台中院于2009年4月6日以(2009)烟民四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田鑫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田鑫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该案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2010年5月10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2010)开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由田鑫抚养。判决后,孙小伦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9月28日,烟台中院以(2010)烟民四终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田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正在执行中。田某某现仍在原告处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本院(2007)龙城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8)龙城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2009)龙城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2009)龙城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四终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烟民四终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在确定原被告婚生子田某某归田鑫抚养时,已充分考虑了原、被告的情况及田某某的实际生活状况。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出现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随意改变田某某的抚养关系,对尚为年幼的田某某今后生活不利,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小伦要求变更田某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小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承楹人民陪审员  孙乃辉人民陪审员  范基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