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霞与被告王志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王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615号原告王丽霞。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波。原告王丽霞与被告王志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周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