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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志民与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民,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00号原告:陈志民。委托代理人:林在学,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2206至2212房。法定代表人:何德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家裕,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民诉被告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民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陈志民要求撤回对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陈志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民撤回对被告广东天士力粤健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志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