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艾诗凯奇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力佳模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一案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三街*号。法定代表人:龚金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俊,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滨江大道188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路*号*层之二。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艾诗凯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力佳模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工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舒志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上诉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麦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佛山艾诗凯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艾诗凯奇电器公司”)、佛山市新力佳模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力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083513.5)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1月15日,麦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麦尔公司于2004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新型蒸汽挂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06年4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83513.5。麦尔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及科研人员将该专利应用于生产上,因该专利技术方便实用,不易烫手且传热感好并有效的防止了蒸汽挂烫机喷头处漏水、漏气现象,所生产该专利产品得到较好的市场效益。这些年来,麦尔公司一直致力于通过法律途径打击市场上未经过许可使用麦尔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以保护麦尔公司的专利权益。现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生产、销售含本专利技术的挂烫机(品牌:SKG,型号:SS88),涉嫌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其行为使市场上不明真相的客户误认为麦尔公司没有专利权,使麦尔公司在经济上、名誉上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故麦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生产、销售“SKG”牌挂烫机的行为构成对麦尔公司ZL200420083513.5号专利权的侵害;2.判令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3.判令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共同赔偿麦尔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4.判令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赔偿麦尔公司因本案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公证费2000元、购机费268元,共计2268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承担。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镶嵌”这一技术特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记载,“塑料喷头体面板上镶嵌有不锈钢片面板”,这表示塑料喷头体面板和不锈钢面板的连接方式是镶嵌连接。而被诉侵权产品中塑料喷头体面板和不锈钢面板采用的是螺钉连接,不是镶嵌连接。(1)镶嵌连接与螺钉连接是不相同的技术特征。“镶嵌”在机械领域是指将一个物体通过夹或扣的方式嵌入另一物体。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实施方式中,“镶嵌”的具体技术方案是指通过不锈钢片面板边缘的折弯状镶嵌在塑料面板内。被诉侵权产品的不锈钢面板和塑料面板是通过螺钉连接固定,既没有所谓的“折弯状”结构,也没有任何“镶嵌”的连接结构,故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镶嵌”这一技术特征。而且,如果拧开螺钉,不锈钢面板会从塑料面板上自然脱落,所以被诉侵权产品采取的不可能是镶嵌的连接方式。(2)螺钉连接与镶嵌连接不是等同的技术特征。镶嵌连接是涉案专利的发明点,镶嵌连接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背景技术中提到的“金属面板与塑料喷头体连接用螺栓或用胶接,由于水蒸气高温影响下的热胀冷缩使其金属面板与塑料喷头体连接处松开而出现漏蒸汽或水现象”,得到一种“既可使喷头体面板表面的温度够高而方便熨衣,又可避免使用螺钉连接而出现漏水漏气”的蒸汽挂烫机喷头结构。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地将螺钉连接这种连接方式排除出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因此不应该允许其通过等同再将螺钉连接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况且,螺钉连接作为一种可拆卸连接,与镶嵌连接具有本质不同,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并不是防止漏蒸汽或水,所以,被诉侵权产品的螺钉连接与镶嵌连接并不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那么自然也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附属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2和3的保护范围。更进一步的,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权利要求2“塑料喷头面板成空格状”这一技术特征,也不具有权利要求3“不锈钢片面板边缘成弯折状镶嵌于塑料面板内”这一技术特征。二、麦尔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上分析,被诉侵权产品并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所以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没有依据,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也不应当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其他费用。退一步讲,被诉侵权产品的喷头仅仅是挂烫机产品中一个非常小的结构,在挂烫机整体价值中所占的比重也很小,麦尔公司所诉求的经济损失也明显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螺钉连接,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于镶嵌连接,没有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9月1日,麦尔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新型蒸汽挂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06年4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83513.5,该专利权至今处于有效状态。2012年5月15日,麦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俊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公证员赵雷及公证处人员黄维的见证下利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操作,登录名为“天猫(淘宝商城)”的网站,在一家名称为“SKG旗舰店”、经营者登记信息公司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网店内以268元的价格购买了型号为SS88的“SKG家用蒸汽挂烫机”一台。2012年5月17日,钟俊再次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公证员赵雷及公证处人员黄维的见证下签收了前述所购的“SKG家用蒸汽挂烫机”,该“SKG家用蒸汽挂烫机”即为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取得了盖有“佛山市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2012年5月23日,钟俊再次前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公证员赵雷及公证处人员黄维的见证下利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操作,登录前述购物网站确认收货。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本次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粤广海珠第11578号《公证书》。麦尔公司为本次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麦尔公司在庭审中确定请求保护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为:“一种新型蒸汽挂烫机,包括蒸汽挂烫机主机壳体、底座、支撑挂杆、发热器、导气管、喷头体、喷头手柄,其特征在于:塑料喷头体面板上镶嵌有不锈钢片面板。”该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为:“目前已有的蒸汽挂烫机的蒸汽喷头有全塑料面板及全金属面板。全塑料面板因塑料传热性不好而影响烫衣效果;全金属喷头面板由于水蒸汽影响会产生氧化或生锈现象,且金属面板与塑料喷头体联接用螺栓或用胶接,由于水蒸汽高温影响下的热胀冷缩使其金属面板与塑料喷头体联接处松开而出现漏蒸汽或水现象,由于金属比重大使金属面板的喷头体笨重和不美观,且加工工艺复杂使其成本居高不下。”发明内容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新型蒸汽挂烫机,既可使喷头面板表面的温度够高而方便熨衣,又可避免使用螺钉联接而出现漏水漏气,且结构十分简单,生产制造容易。本实用新型可通过以下设计得以实现:喷头体上装有塑料喷头面板,塑料喷头面板上镶嵌一不锈钢片面板。”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蒸汽挂烫机,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为:包括蒸汽挂烫机主机壳体、底座、支撑挂杆、发热器、导气管、喷头体和喷头手柄,其中塑料喷头体面板上有不锈钢片面板,该不锈钢片面板通过螺栓联接在塑料喷头体面板上。另查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纸箱上印有“生产者(制造商):佛山市新力佳模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B区工业大道9号”的字样。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新力佳公司则确认其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麦尔公司享有的名称为“一种新型蒸汽挂烫机”,专利号为ZL200420083513.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至今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从本案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店经营者登记信息、购物发票等现有证据来看,被诉侵权产品是以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也记载有生产者为新力佳公司的信息,而麦尔公司亦未能就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制造以及新力佳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加以举证证明。因此,结合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以及新力佳公司在庭审中承认的事实,原审法院确认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新力佳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本案的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将麦尔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比较,两者具有以下相同的技术特征:包括蒸汽挂烫机主机壳体、底座、支撑挂杆、发热器、导气管、喷头体和喷头手柄,其中塑料喷头体面板上有不锈钢片面板。两者的差异在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塑料喷头体面板上的不锈钢片面板镶嵌在塑料喷头体面板之上;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不锈钢片面板则通过螺栓联接在塑料喷头体面板之上。因此,两者不锈钢片面板与塑料喷头体面板的联接方式不相同。另外,从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涉案专利可避免金属面板与塑料喷头体使用螺栓联接而出现漏水漏气现象的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描述也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已经将螺栓联接方式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螺栓联接方式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镶嵌”联接方式也不构成等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范围”的规定,原审法院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新力佳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以及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麦尔公司关于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并要求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34元,由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麦尔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错误理解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判决错误。涉案专利为了解决喷头体与金属面板直接连接所产生的漏气、漏水技术问题,在喷头体上增加了喷头体面板,把不锈钢面板镶嵌在喷头体面板上,从而起到阻隔作用,从导气管导出的水蒸气并不直接作用于不锈钢面板与喷头体面板的连接处,从而避免了漏气、漏水的现象。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方案已将螺栓联接方式的技术特征排除在外没有任何依据,即使排除螺栓联接方式也没有排除不锈钢面板与塑料喷头体面板之间的螺栓联接。二、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和艾诗凯奇电器公司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三、麦尔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故麦尔公司上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负担。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新力佳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麦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是否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一、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是否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麦尔公司上诉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明了SKG商标,该商标归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所有,且该两公司的网站上的企业简介也自认有设计能力,故本案应认定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也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者。经查,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虽然标有SKG商标,但同时标注“艾诗凯奇(中国)有限公司独家经销;生产者(制造商):佛山市新力佳模具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明确表明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为新力佳公司,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和新力佳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审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为新力佳所制造、为艾诗凯奇进出口公司、艾诗凯奇电器公司所销售,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维持。麦尔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相关权利要求的内容。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对,两者共同之处为:均为一种新型蒸汽挂烫机,均包括蒸汽挂烫机主机壳体、底座、支撑挂杆、发热器、导气管、喷头体、喷头手柄,塑料喷头体面板上均有不锈钢片面板。不同之处在于,涉案专利权技术方案中的不锈钢片面板是镶嵌在塑料喷头体面板的,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不锈钢面板是通过螺栓连接在塑料喷头体面板的。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不锈钢面板与塑料喷头体面板的连接方式确定为“镶嵌”,且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中亦记载,“金属面板与塑料喷头体联接用螺栓或者用胶接”属于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通过在“喷头体上装有塑料喷头面板,塑料喷头面板上镶嵌一不锈钢片面板”,从而“避免使用螺钉联接而出现漏水漏气”,可见用螺栓联接不锈钢面板与塑料喷头体面板为涉案专利所摈弃,在此情况下,不宜将用螺栓连接不锈钢面板与塑料喷头体面板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原审认定两者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麦尔公司上诉声称“镶嵌”只是一种状态而并非联接方式,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与其在说明书中“避免使用螺钉联接”等记载相矛盾,故其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麦尔公司上诉请求与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34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海棠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琛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