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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彭金雷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顺庆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金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13)第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金雷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2013年6月6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彭金雷在本区李家镇新纪网吧内,见在此处上网的任某某、郭某某、卿某等人,便伙同一名白衣男子,将三名被害人叫出网吧,并在网吧附近一小巷内,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向三名被害人索要现金13元,并对其搜身。在抢得现金后,被害人邀约同学找彭金雷欲要回被抢现金未果,彭金雷不服喊来岳某、汪某帮忙,找到与被害人在一起的王某,在一巷子内对王某进行殴打之后,彭金雷指使汪某对王某进行搜身,抢走其现金11元。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彭金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金雷对其被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下午1时左右,被告人彭金雷在本区李家镇新纪网吧内,因无钱上网,欲抢点钱上网、吃饭。见任某某、郭某某、卿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到此处上网,便伙同网吧一名白衣男子,将三名被害人叫出网吧,并在网吧附近一小巷内,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行向三名被害人索要现金13元,并对其搜身。被害人在被抢后,邀约同学找彭金雷欲要回被抢现金未果,彭金雷不服又喊来岳某、汪某帮忙,并找到与三被害人在一起的王某,在一巷子内对王某进行殴打之后,彭金雷指使汪某对王某进行搜身,抢走其现金11元。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6月6日中午12点放学后,自己与郭某某、卿某、王某到新纪网吧上网,大概2点左右,网吧里一个白衣男子把郭某某叫出网吧,一、两分钟后,郭某某回到网吧说被人收了保护费,就是被抢了钱的意思,白衣娃儿又喊自己出去,因自己怕挨打就出去到了旁边的巷子,看见一个穿黑色衣服右耳戴两个十字架耳环的娃儿问自己有没有钱,拿钱出来给他用。自己说没有钱,白衣男子就搜身,收走13元钱交给了黑衣男子。之后他们又抢了卿某和王某。自己回到网吧告诉了邓某,邓某喊了几个人找黑衣男子还钱,黑衣男子不承认抢了钱。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在巷子里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喊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并喊白衣男子搜身,白衣男子搜出20元钱。后来任某某带邓某一起找黑衣男子还钱,黑衣男子不承认,邓某他们就走了。黑衣男子又把自己与陈某某喊出去到旁边一巷子内,黑衣男子问邓浩几个人在哪里,并用拳头打,旁边一个娃儿也在打,之后就搜身,从自己身上抢走11元钱,才放自己走了。二、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任某某等人被抢后报案的事实。2、辨认笔录,证实王某、郭某某、卿某、任某某辨认出彭金雷就是在新纪网吧实施抢劫的嫌疑人;岳某辨认出彭金雷就是与自己一起抢劫他人的嫌疑人;彭金雷辨认出岳某就是与自己一起抢劫他人的嫌疑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彭金雷于2013年6月6日被抓获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金雷出生于1994年9月5日。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6日下午2点左右在新纪网吧与王某一起被一个穿黑衣的娃儿叫出网吧在旁边一巷子内,听到他们在说保护费、把钱还了道个歉就算了等。2、证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6日中午吃完饭到新纪网吧上网时遇见彭金雷也在,还有“曹猴子”与彭金雷在一起,一会儿有两个小学生模样的娃儿跟到“曹猴子”出去网吧到旁边一巷子内,彭金雷问其中一个娃儿身上有没有钱,那个小娃儿说只有几块钱。过了两、三分钟看见彭金雷回网吧手里拿了一些钱。又过了二十几分钟来了一群娃儿把彭金雷围到问为什么要抢那几个娃儿的钱,彭金雷不承认,那一群娃儿就走了。彭金雷就叫自己去喊岳某、汪某来。自己就将岳某、汪某喊来了。后来在网吧旁边歌城的楼梯口看见彭金雷、岳某、汪某、陈某某、姚某某、寇某几个围到一个高个子娃儿,彭金雷、岳某、汪某在打高个子,陈某某手里还拿了一把刀,旁边还站了一个矮个子。之后岳帅喊汪某上,汪某就开始搜两个娃儿的钱,搜了11元。3、证人姚某某、寇某的陈述,其证实的事实与李某所证实的一致。4、证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6日中午1点过,彭金雷说有人打他,叫自己帮他,并叫自己带把刀。到了一歌城楼下,彭金雷从新纪网吧喊了两个娃儿出来带到旁边一巷子内开始殴打高个子,彭金雷还喊把刀拿给他,彭金雷就拿起刀在那两个娃儿眼前晃动,彭金雷还问那娃儿有没有钱,并喊汪某去搜身,彭金雷在那两个娃儿身上搜了共11元钱。5、证人岳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6日中午1点过,李某来喊自己与汪某,说彭金雷被打了,叫去帮忙。到了新纪网吧,与彭金雷一起带了两个娃儿到旁边歌城过道处,自己与彭金雷就打了高个子娃儿几下,彭金雷就喊汪某去搜身,彭金雷也搜了的,共搜了11元钱出来。6、证人郭某某的陈述,其证实的基本事实与任某某所证实的一致。在巷子里,穿黑色衣服右耳戴两个十字架耳环的娃儿叫自己把钱全部交出来,不交就打自己,白衣男子就搜身,搜走大约55元钱。白衣男子还在网吧内搜走自己身上的几元钱。抢钱时他们只是言语威胁,说不拿钱就要打人。7、证人卿某的陈述,证实自己被白衣男子搜了身,但没有搜到钱。其他事实与任某某所证实的一致。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彭金雷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6日下午2点过在新纪网吧外一巷子里,自己与岳某、汪某抢了四个小娃儿的24元钱。当天中午自己在新纪网吧上网没有钱了,见几个小娃儿进来手里拿着一张百元钱,就觉得那几个娃儿个子小,自己镇得住,想从他们身上抢点钱。自己就喊网吧里的一个娃儿帮自己把那三个小娃儿轮流喊出来到旁边小巷子里,喊他们把钱拿出来,那三个小娃儿共拿了13元钱出来。后来那三个小娃儿喊了几个社会上的娃儿找自己还钱,自己没有承认,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自己就喊李某把岳某喊来,自己就把与那三个小娃儿一起的一个高个子娃儿喊出网吧到歌城楼下,自己与岳某打了高个子,并喊他把钱拿出来,高个子拿了11元钱出来给自己,当时还有几个围观的娃儿在旁边。自己当天穿的一件黑色衣服,带了一对十字架耳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金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金雷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金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金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金雷退赔任某某人民币13元、退赔王某人民币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