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刘国安、万平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刘国安;万平华;刘红安;刘红梅;刘桂香;陈少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0-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责人:冯博,住所地:孝昌县。 被告刘国安,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万平华,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为刘国安的配偶,住孝昌县, 被告刘红安,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刘红梅,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为刘红安的配偶,住孝昌县, 被告刘桂香,女,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陈少珍,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为刘桂香的配偶,住孝昌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诉被告刘国安、被告万平华、被告刘红安、被告刘红梅、被告刘桂香、被告陈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要求暂缓诉讼,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