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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陈立清与王国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清,王国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陈立清。被告:王国章。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代表人:魏立华。委托代理人:董红波。原告陈立清诉被告王国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立清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