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吕某(曾用名吕禄春),鲁中矿业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晓永,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原告吕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耿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