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香法执民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王德超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超,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超。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王德超诉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