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军与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标二分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060号原告:陈军,男,1962年6月16日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周其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北京,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标二分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张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顺刚。系中铁二十四局阜六铁路标二分部办公室主任。原告陈军诉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安定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标二分部(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阜六铁路二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特别授权代理人,三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30日,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阜六铁路二分部签订阜阳至六安铁路线标段路基及小桥涵工程承包合同。2010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就阜六铁路标二分部的附属工程签订《协议》,该附属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2010年9月28日进行附属工程结算,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11966元。经2010年10月15日结算,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178261元;2010年11月20日结算,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尚欠原告机械租赁费19000元。现工程已完工,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拒不支付。为此,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11966元、材料款178261元、机械租赁费19000元,合计7092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安定公司辩称,1、黄小锁虽然是我公司派出阜六铁路工程的施工代表,但无权代表我公司对外结算。结算行为未经我公司追认。2、黄小锁、杨建军在阜六铁路工程工作期间,管理以及帐目混乱,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已予2011年6月1日以两人涉嫌职务侵占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3、即使原告提交的挂靠协议及结算单合法有效,我方对涉及的金额也有异议。且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六安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原告系挂靠我公司且身份为阜六铁路附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我公司不存在承发包关系,原告应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综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辩称,黄小锁是代表第一被告在施工现场负责,黄小锁和原告之间的结算不清楚,但原告是代表江苏安定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身份证、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路基小桥涵工程承包合同,证明三被告之间系工程承包关系。3、原告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对无合同编号附属工程的约定、工程结算单,证明原告是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合同发包的附属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511966元。4、租用机械结算单,证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拖欠原告机械费19000元。5、生石灰采购合同、结算单,证明原告为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供应生石灰等建材及欠原告货款178261元。被告江苏安定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说明证据2是我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阜六铁路标二分部所签订的合同,我公司在该合同中给予以黄小锁的一系列授权仅限于黄小锁与二分部之间发生的行为,并不代表黄小锁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民事行为都得到我公司的授权。对证据3、4、5黄小锁无权代表我公司与第三方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我公司也未盖章确认。也没有以实际行为进行追认。因此对于证据3、4、5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的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结算我们没有参与,不发表意见。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提交的证据为:1、证明,证明黄小锁、杨建军涉嫌犯罪我公司已向六安市刑警大队报案,公安部门已受理并侦查,对黄小锁、杨建军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字的涉及的材料的真实性我方有合理的怀疑,应当有黄小锁、杨建军出庭予以说明。2、收条,证明即使原告方的诉请请求真实有效,原告方的农民工工资已处理完毕,不能再另行诉讼。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黄小锁、杨建军公安机关只是初查,没有立案侦查。黄小锁、杨建军是第一被告派出的负责人,其涉嫌的犯罪与本案无关。证据2仅是原告向被告请求付款的文书,工程款未实际支付。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对上述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7月30日,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阜六铁路二分部签订阜阳至六安铁路线标段的路基及小桥涵工程承包合同。黄小锁系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派驻工地负责人。该工程中的涵道、水沟等附属工程由原告于2010年4月份开始施工,同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就该附属工程补签《协议》,进一步明确该附属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2010年9月28日双方进行附属工程结算,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11966元。自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原告向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供应石灰、块石等材料,经2010年10月15日结算,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尚欠原告材料款178261元;自2010年8月7日至2010年9月23日,被告江苏安定公司租赁原告挖机、振动压路机等机械,经2010年11月20日结算,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尚欠原告机械租赁费19000元。以上欠款,均有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工地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一直未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阜六铁路二分部进行工程决算。现该工程即将交付使用,而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对尚欠原告的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安定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材料款和机械租赁费,事实清楚,有其工地负责人黄小锁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佐证。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辩称的“黄小锁虽然是我公司派出阜六铁路工程的施工代表,但无权代表我公司对外结算。结算行为未经我公司追认。”的理由,本院认为,在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与被告阜六铁路二分部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第21项中约定:公司确认黄小锁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即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包括领款、领料、计价、决算、签订书面文件等一切能产生法律关系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均被公司认可。故黄小锁的行为应是代表被告江苏安定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对被告江苏安定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江苏安定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未对工程款进行决算,而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尚欠被告江苏安定公司部分工程款。因此,被告中铁二十四局公司及阜六铁路二分部应在尚欠被告江苏安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欠原告陈军工程款511966元、材料款178261元、机械租赁费19000元,合计人民币709227元。二、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阜六铁路标二分部在应付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江苏安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贤荣审 判 员 方 铁人民陪审员 沈 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