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韩道峰,嘉祥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