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送民初字第0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春山与宋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送民初字第0270-1号原告李春山,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国田,男,1975年2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原告李春山诉被告宋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宋国田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国田银行存款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