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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东阳市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诉被告刘培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培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东阳市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59号。机构代码:55288313-9。法定代表人张益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高辉,男,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邢台市八一大街79号院二期(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社区杨大)。身份证号:330724197711190718。被告刘培龙,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商城县上石桥镇李岗村当铺组。身份证号:413027197410201114。委托代理人宣昌洲,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方红(刘培龙妻子),女,个体,住河南省商城县鄢岗镇土埂村。身份证号:4130271976060815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诉被告刘培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伟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呀4100元,由原告东阳市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