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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黄某、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44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贺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亚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孙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孙某、辩护人李亚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黄某、孙某于2013年5月28日晚21时许,驾驶摩托车窜至长沙县湘龙街道红树湾网吧,由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被告人黄某进入网吧趁被害人朱娅岗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1860元的步步高X1型手机1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迅速离开网吧,搭乘被告人孙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被告人黄某、孙某于2013年5月28日晚23时许,又驾驶摩托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师范大学天马学生公寓31栋嗅觉网吧,由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在外接应,被告人黄某进入网吧趁被害人方佳不注意之机,盗得其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苹果iphone5(32G)手机1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迅速离开网吧,搭乘被告人孙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013年5月29日上午7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干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诚实家庭旅馆进行清查时,发现住在0204房的被告人黄某、孙某形迹可疑,遂从被告人黄某、孙某住处查获上述被盗手机。案发后,追回被盗苹果iphone5(32G)、步步高X1型手机各1台均已发还被害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苹果iphone5(32G)、步步高X1型手机各1台及扣押的作案摩托车1辆,书证:匿名群众及被害人方佳、朱娅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金星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接受案件函及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孙某、黄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害人方佳的辨认笔录、证人李银广、刘柏生的证言、被害人方佳、朱娅岗的陈述、被告人孙某、黄某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岳价认证(2013)80号价格证明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孙某、黄某的视频光碟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孙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黄某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黄某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系从犯,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