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执民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俞小根与金朱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小根,金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俞小根。被执行人金朱云。本院在执行俞小根与金朱云[(2012)甬北商初字第59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5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