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德芹与被告管青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芹,管青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891号原告:丁德芹,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陈一凡,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管青龙,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德芹与被告管青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德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伟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