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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非诉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岳德林小吃店行政非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岳德林小吃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鼓非诉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17楼E座。法定代表人王宗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蕙颖,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岳德林小吃店。经营者岳德林,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301963********,住本市鼓楼区湖北路***号****室。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岳德林小吃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非诉行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且以关门歇业,经营者岳德林现已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非诉行执字第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伟萍审 判 员  徐 沛代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