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复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学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吴学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复字第311号被告人吴学礼,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宏州看守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学礼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学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及扣押的被告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2年7月22日18时20分,被告人吴学礼携带毒品驾驶一辆奇瑞轿车(云M×××××)从瑞丽市前往保山市,途经木康公安边防检查站时被抓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该车后备箱中的备胎下面查获甲基苯丙胺二块,重980克。上述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边防缉毒检查告知笔录及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称量记录、取样记录、鉴定结论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租赁合同、电话通话清单、住宿证明、人员活动轨迹查询材料、证人证言在卷证实。被告人吴学礼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亦供认。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礼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980克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刑三初字第12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学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丽芬审 判 员 张译友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声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