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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沈万鑫与刘长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万鑫,刘长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沈万鑫,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刘长先,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万鑫与被告刘长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万鑫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万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万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