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韩永聚与王振国等六人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聚,王振国,王红英,魏永田,王昌成,钟安村,王化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韩永聚。被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王红英。被执行人魏永田。被执行人王昌成。被执行人钟安村。被执行人王化芝。本院在执行韩永聚与王振国等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庙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