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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某乙、陈丙、陈丁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某乙,陈丙,陈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陈甲,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30日。委托代理人:安思洁,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汉族,生于1931年4月29日。被告:陈丙,女,汉族,生于1933年1月25日。被告:陈丁,女,汉族,生于1933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某乙、陈丙、陈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牟玉峰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