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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双女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刘双女。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女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女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