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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刚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连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收集新证据另行起诉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磐石市利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