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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忠民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民,刘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民,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赵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杰,住吉林市。上诉人刘忠民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忠民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刘忠民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忠民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50.00元,由上诉人刘忠民承担52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福柱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