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菊莲诉被告畅安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莲王某某,畅安峰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王菊莲王某某(又名王莲又名王某),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栎阳村第二组。被告畅安峰畅某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栎阳街道办事处栎阳村第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莲王某某诉被告畅安峰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莲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菊莲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菊莲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