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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执字第0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许凤玉与龚恕彬、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00134-2号申请执行人:许凤玉。委托代理人:李光辉。被执行人:龚恕彬。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森,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六执字第0013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区“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号:20130225)。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六安市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区“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房屋的查封(房号:10栋101、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3、115、116、117、118、119、120、137、201、202、203、205、206、207、208、209、210、121、122、213、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37、301、401、501、302、402、502、303、403、503、305、405、505、306、406、50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