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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乔某,1970年12月30日,农民。被告吴某,1972年12月2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