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918号原告乔某,1970年12月30日,农民。被告吴某,1972年12月2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