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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95号原告:许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王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会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