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95号原告:许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王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会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