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054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孙某,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