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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徐跃钱与金建国、郑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钱,金建国,郑叶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53号原告徐跃钱。被告金建国。被告郑叶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钱诉被告金建国、郑叶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跃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建国、郑叶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6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吉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