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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江阴市顾山皮塑厂申请执行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8)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顾山皮塑厂,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恢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顾山皮塑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顾山皮塑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2012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民抗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咸渭民执字第00130-5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咸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撤销本院(2011)咸民终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及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驳回江阴市顾山皮塑厂对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该判决请求解除本案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应当执行终结,查封的财产应当依法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咸阳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渭城区人民东路北侧鼎城花园5号楼1单元26层4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