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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永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荷慕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荷慕,李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36-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荷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书君,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290号民事判决书、(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永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荷慕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房产五处:位于新密市城区雪花街9排3号1层北自东向西第1间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7683,面积为30.43平方米)、位于新密市城区雪花街9排3号1层北自东向西第3间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7682,面积为23.6平方米)、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南单元-1层北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8864,面积为125.75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1-2层自西向东第9间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01000644,面积为370.60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1-2层自西向东第1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01000820,面积为399.04平方米)。其中第1101000644号房产和第1101000820号房产已于2011年8月26日被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3年8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荷慕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下列五处房产:1、位于新密市城区雪花街9排3号1层北自东向西第1间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7683,面积为30.43平方米);2、位于新密市城区雪花街9排3号1层北自东向西第3间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7682,面积为23.6平方米);3、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西段北侧南单元-1层北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601018864,面积为125.75平方米);4、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1-2层自西向东第9间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01000644,面积为370.60平方米);5、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3号楼1-2层自西向东第1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01000820,面积为399.04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