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程某甲诉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963号原告程某甲。委托代理人杜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程某乙。委托代理人桂某。被告程某丙。被告程某丁。委托代理人陶某。被告潘某甲。被告潘某乙。被告潘某丙。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程某甲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徐耀辉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冰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