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薛娟与明建军、姜国圣、明瑞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明某甲,姜某,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陈旭东。被告明某甲。被告姜某。被告明某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斌。原告薛某与被告明某甲、姜某、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