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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0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薛娟与明建军、姜国圣、明瑞云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明某甲,姜某,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760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陈旭东。被告明某甲。被告姜某。被告明某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斌。原告薛某与被告明某甲、姜某、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雪萍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