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7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桂荣与王志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荣,王志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928号原告王桂荣,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生,男,1955年4月6日出生。被告王志芹,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荣诉被告王志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荣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志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