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雪洁与胡志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洁,胡志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杨雪洁,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岭,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洁因与被告胡志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雪洁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志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洁撤回对被告胡志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雪洁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