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雪洁与胡志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洁,胡志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74号原告:杨雪洁,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岭,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洁因与被告胡志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雪洁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志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洁撤回对被告胡志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雪洁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关 景 更多数据: